本人生育前曾和单位签订协议,产假期间工资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人生育前曾和单位签订协议,产假期间工资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津劳局【2003】440号文件对产假工资有明确规定,应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请问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2017-03-07 16:18 紫薇浸月(天津-西青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韩士队律师 2017-03-07 16:33
你好 :不合法。
2 单义律师 2017-03-07 16:34
你好,与法律相抵触则无效。
3 孙新律师 2017-03-07 16:44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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