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问题 房屋拆迁时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约定了安置的楼房、面积、扩室面积及扩室的价格。协议进行了公证。后来开发商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把扩室价格提高了近两倍,并威胁说如果不签,一是不给那么多的扩室面积,二是不给安置到原来约定的楼房,而是安置到条件较差的其他楼房。因为不懂法律,部分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公证。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情形,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2012-06-13 10:16 zxun(河北-承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2-06-13 23:29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 孙新律师 2012-06-13 13:44
可以不签补充协议,原协议继续有效。
3 110网律师 2012-06-13 17:42
订立时一方进行胁迫,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