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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为标准工时
你好,我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为标准工时 你好,我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为标准工时,但由于公司的特殊性公司向劳动局申请了综合工时,我们就按照综合工时的标准来上班,在实行综合工时制时公司规定每个月不超过也不低于167小时,,但是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清明节当天上班,算11个小时,但是在月算工时的时候公司会扣除这11个小时,理由是这11个小时已经算过三薪了,不算工时,但对于员工来说我们就又需要补一个班,即再上11小时班,请问劳动法或者其他解释有规定这些么,这么做合理么?
2017-02-06 20:27 瑶瑶(北京-朝阳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7-02-06 20:34
你好,不合理
2 申维丰律师  2017-02-06 20:40
您好,不合理
3 胡爱军律师  2017-02-06 20:41
不合理,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4 孙新律师  2017-02-06 20:41
不合理
5 刘青芳律师  2017-02-06 20:43
你好,不合理。。
6 宋超律师  2017-02-06 21:44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7 赵江涛律师  2017-02-07 09:07
不 合理
8 冯磊律师  2017-02-07 10:05
你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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