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为标准工时 你好,我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为标准工时,但由于公司的特殊性公司向劳动局申请了综合工时,我们就按照综合工时的标准来上班,在实行综合工时制时公司规定每个月不超过也不低于167小时,,但是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清明节当天上班,算11个小时,但是在月算工时的时候公司会扣除这11个小时,理由是这11个小时已经算过公司,但对于员工来说我们就又需要补一个班,即再上11小时班,请问劳动法或者其他解释有规定这些么,这么做合理么?
2017-02-06 20:21 瑶瑶(北京-朝阳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刘青芳律师 2017-02-06 20:38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2 申维丰律师 2017-02-06 20:41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3 宋超律师 2017-02-06 21:44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4 顾倩团队律师 2017-02-06 22:18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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