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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对其伤害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被告人段某对其伤害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被告人段某,男,中学生,差一天满 16 岁。 2005 年 3 月的某一天,段某向同班女同学田某传递纸条,要求建立“特殊的关系”,但遭到田某的拒绝,段某因此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当天中午,吃过午饭,段某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书包里,而后守候在田某上学必经的一个十字路口。当田某经过时,段某摸出菜刀,朝田某脸部砍去,田某急忙躲闪并用手遮挡,但右耳软骨被砍列,左手拇指也被砍伤。经送往医院治疗,田某住院两周后痊愈出院。后又经法医鉴定田某受的是轻伤。
2012-06-08 14:02 王仁姐(辽宁-大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2-06-08 22:04
不构成犯罪。
2 王向军律师  2012-06-08 14:07
段必须承担刑责。
3 110网律师  2012-06-08 14:55
未满16周岁,要看怎么定性。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4 毛健民律师  2012-06-08 19:13
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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