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生病员工处理 我公司一名一线员工得了精神疾病。该员工于2005年开始进入我公司,从2012年2月至今一直在医院治疗至今,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是不是如果该员工病休超过了这个期限,如果他还不能来公司工作,我公司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赔偿金?
2012-05-24 14:50 liener(浙江-嘉兴)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5月24日 14时58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医疗期满解除合同的,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而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110网律师 2012-05-24 15:02
你好,主要看该员工受伤是否因工受伤或职业病,如果是的话,在工伤或职业病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