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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想要违约,企业要求交违约金3千
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想要违约,企业要求交违约金3千 你好,我是一名即将2012年7月毕业的本科生,四月初跟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企业签订了《毕业生就业书》。后来因地域原因(不是中山人,离家远)想要回家附近工作,想要违约。
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解除就业协议”的申请,公司直接给出处理程序,但是要求一次性缴齐3000元违约金,这是在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约定’上写明的。但是,我从4月5号签订协议以来,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或占用企业的任何资源。
我未毕业,基本上没有收入,请问这个‘违约金’合法吗?合同法、劳动法、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吗?
约定的毕业后月工资2800每月,但违约金要3000,这样合理吗?新劳动法中有规定吗?违约金是不是不应该超过月工资?
要是申请仲裁,可不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或免除违约金?这样会不会对个人的诚信度造成较大影响?
2012-05-23 15:30 jos076……(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赵亮律师  2012-05-23 15:30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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