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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与不来上班的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如何与不来上班的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该员工3月份说自己怀孕时有提供化验单,4月1日口头表示说要请假几天,到了4月23日来补写了4月份(一个月)请假单(无提供病假证明),又到4月27日又来写了份请假单,申请5月1日请到5月15日(也无提供病假证明),现已经5月19日了,公司电话联系多次她,员工都不接。以上情况目前是有4位于她工作的同事做了书面证明的,我们公司迫于无奈想于她解除劳动关系(至今她的社保一直公司负责的),请问需要注意哪些手续?才不违法的于她解除关系?
2012-05-23 01:46 qBn5512()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2-05-24 09:14
一般的是不可以与怀孕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职工怀孕只是排除了四十 四十一两条,没有排除三十九条
  所以该员工无故不来上班,是严重的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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