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犯人格尊严 王某夫妻到某餐馆吃饭,正当王某夫妇用餐期间,看到两名年前女子带着小狗坐在他们对面,并给小狗点了一份饭,而且还坐在饭桌上吃。这时王某夫妇看到小狗使用的是本店的公用餐具。认为本饭店允许人和狗在饭桌上一起吃饭并使用公共餐具时对其人格的侮辱。为此,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餐店赔偿其人格尊严受到的损失。
假如我方是被告,该怎么反驳他的做法?
假如我方是被告,该怎么反驳他的做法?
2012-05-21 21:28 吴奇豪(四川-成都)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5-21 22:21
你好,对方没有道理,法院不会支持的。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2 110网律师 2012-05-21 22:25
你好:应当赔偿
3 喻远军律师 2012-05-22 07:01
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4 李小利律师 2012-05-22 09:52
你好,餐馆有过错,应当赔偿用餐者的违约责任,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5 何青超律师 2012-05-22 10:53
你可以举例说明“我整天都和小狗一起用餐,未感人格受辱”。
6 110网律师 2012-05-22 11:23
个人认为饭馆不应当承担责任。
7 110网律师 2012-05-22 22:45
1、餐馆不是侵权人;
2、管理不当,但是不足以造成侮辱。
2、管理不当,但是不足以造成侮辱。
8 110网律师 2012-05-23 11:12
对方有过错,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