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年前借钱给朋友,因为关系好,借条上没写还款日期和利息,有口头约定的三分利息 我三年前借钱给朋友,因为关系好,借条上没写还款日期和利息,有口头约定的三分利息,付了三个月利息就没付了,当时借条上打的是我的别名,不是身份证的名字,户口本上也没注明,但现在认识我的人都叫我的别名,她给我的信息可以看出她约定的三分利息,我可以起诉她吗?法院会判决对方付利息吗? 官司会赢吗?我有借条在手上需要证明我的别名就是我本人吗?怎么证明?麻烦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2016-12-21 22:49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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