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 買方在只付了當時樓價的一半金額作為誠意金,同時雙方簽了一份合約,聲明三年後才转名過户,(因房產的真正使用權是属於一名只有十七歲的中學生的!學生的父親在臨終前托律師訂了一份平安書,說明在孩子十八歲前不准有任何買賣)買方在還沒有付完房款和沒有轉名過戶之前有權利要求業主搬走或者要求業主交房租給他嗎,?
2016-12-16 05:56 Yujiez……(香港-香港)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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