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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2004年政府将我们的资产及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企业
我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2004年政府将我们的资产及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企业 我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2004年政府将我们的资产及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强迫我们职工放假,13年多次上访,解决了养老及医疗保险,生活费用于缴纳保险的个人承担不分,之后就所剩无几。请问,我们现在还能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吗?比如,享受取暖费;政府把经营权转让出去,让我们职工放假合理吗?有没有什么法律政策依据?谢谢
2016-12-15 08:32 ask201……(辽宁-辽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俊杰律师  电话:15998252872  2016-12-15 09:22
原则上不改变原有待遇
2 隋新律师  2016-12-15 09:50
你好,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因各地政策差异,无法做出详细解答。
3 刘丹律师  2016-12-15 10:29
原则上不改变原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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