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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心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本人感激不尽!!!
请好心律师帮我解答一下!本人感激不尽!!! 2013年11月27日判决生效,生效判决规定客运公司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点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未按期限赔偿,我2014年元月7日立案,一直到2016年6月份才赔偿完,现在要算迟延履行金的债务利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根据计算吗?
2.还是按照本判决规定30日未给付,则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按新规定计算按日万分之1.75呢?还是按本判决规定的30日内未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呢??
2016-12-13 19:22 LJ0937……(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电话:4006777998  2016年12月13日 19时23分
按照同期银行利息计算
2 孙新律师  2016-12-13 19:23
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3 常路律师  2016-12-13 19:27
您好,需要支付
4 孙新律师  2016-12-13 19:36
建议带材料来所详谈
5 徐卫东律师  2016-12-13 19:40
你好,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方违约的,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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