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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定借款关系是否有误
法官认定借款关系是否有误 本人离婚后不久,前岳母通过银行转帐5万元给我说是给小孩子读书用。一年后,前岳母与我关系恶化,要求本人还款,不久起诉至法院,以我向其借款为由要求我还款5万元。在庭审过程中,本人与前岳母均对转帐经过陈述一致,一是有转帐事实,二是双方没有约定过转帐资金的性质,即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该资金是借款。同时,本人还抗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按月支付的形式,交给前岳母一些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前岳母曾承诺这些费用她将保管起来给小孩读书用。对本人抗辩的内容,前岳母也承认,同时就本人所交费用的性质,她提出应当是生活费。
    虽然双方对事实并无明显争议,但是法官认定根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认为本人没有证明其他法律关系,判决本人败诉。
    本人有两点疑问:一是双方已经明确表示没有约定资金性质,借款合意应当是不存在的,为何法官仍然推定存在借款合意,并认定借款关系仍然成立。法官此举是否已经明显违反合同法。二是本人的其他法律关系抗辩是否已经达到司法解释对于其他法律关系证明的责任要求,法官是否违规增加本人证明负担,有包庇原告嫌疑。
2016-12-12 16:47 zhf197……(重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汪志国律师  电话:18680890008  2016年12月12日 17时01分
我个人认为该判决是有问题的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
2 高增珍律师  2016-12-12 16:52
对判决不服,你可以上诉。对于你所陈述的事实你要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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