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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部门犯了错误应该怎样纠错?
探讨政府部门犯了错误应该怎样纠错? 我们分析一下江津区人社局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应该怎样纠错。分析之前我们要赞扬一下神奇的江津区网络问政平台,这个平台就像是一个照妖镜,不管你平时对上、对下说怎样的话,怎样的态度,如果在这个平台上说话、公开回复就一定是真的话。       首先分析江津区人社局对1993年执行(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有没有错误呢?1993年的江津市劳动局执行中央文件,根据(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制定了(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这是完全正确、合法的。(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和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调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人事调动的国企全民正式职工在劳动法出台以前按照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执行,以后按照劳动法执行,说明这个14号文件(暂行规定)和劳动法是平行的、同等的关系,劳动法生效,14号文件就失效,那么根据14号文件调动的人员到了1995年1月1日应该怎么办呢?全民正式职工可以根据14号文件第九条进行二次调动(调动的方向可以是机关、事业、国企),但是没有调动的应该怎么安排单位、工作呢?劳动法出台、生效的这个时间点就非常关键了。江津市劳动局当时没有做出安排,是后来成为错误的起因。1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调动的不和乡企签订合同,说明调动的技术人员的工资改革、5险1金、行政管理暂时归劳动部门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乡镇企业和调动的全民正式职工一直不知道有(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的存在,一直以为调动适用(劳动法),才会发生后来的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时明确指出,我是组织上调动回来的,我的人事档案应该在江津区人事局,但是他们到江津区人事局没有查到,案子没有办法审理。最后驳回。
      现在分析一下江津区人社局局长刘辉、纪委书记程昌维领导下的领导班子的过错,在我长期不停的向他们反映问题后,他们应该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认真研究中央文件,也可以调查其他省、市执行文件情况,总之他们是置之不理,一味穷辩。后来他们居然可以根据(渝劳办法(2000)196号文件)把我的人事档案交给乡镇企业保管,196号文件规定要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转给乡镇企业档案,但是根据(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调动的全民职工,第八条规定不和乡镇企业签订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关系,所以江津区人社局是不能违法把人事档案交给乡镇企业保管的,既然违法了就应该纠正错误,把我的人事档案再收回江津区人社局保管。习近平主席最近报告指出:(对于在改革中对政策理解错误犯下的错误,国家可以原谅、不追究,但是如果国家三令五申,依然我行我素,拒不纠正错误,就要追究责任,全民职工人事档案就是国家三令五申不能放在乡镇企业保管的,所以江津区人社局现在就应该纠正错误,把我的人事档案收回江津区人社局保管,再根据文件精神处理我的人事调动问题。
2016-12-08 14:21 107424……(重庆-江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6-12-16 15:12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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