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银行一位信贷经理,企业贷款时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我行 你好,我是银行一位信贷经理,企业贷款时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我行,以后又在该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对地上建筑物无优先受偿权,怎样保全我行资产,企业应该出具怎样的承诺,使我行具有优先受偿权。
2016-12-08 09:37 ask201……(甘肃)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鸿律师 2016-12-08 12:10
重新签订协议约定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6-12-08 14:28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即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目前登记实务中,房产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当事人先解除土地上设定的抵押,然后再办理新增房屋的抵押登记,这样的要求是于法无据的,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风险。因为在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到办妥房屋的抵押登记存有一定间隙时间,在此期间,原先受土地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将无任何担保。其实在《物权法》第199条已承认重复抵押的前提下,登记机构无需要求当事人先行解除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3 巴俊律师 2016-12-08 15:07
你好 最好把房屋一并抵押
4 钟晶律师 2016-12-08 19:42
你好,就看是否还有其他的财产了,法律规定无,协议也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