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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医院的一个编外护士,当时我们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写着五年的服务期
我是医院的一个编外护士,当时我们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写着五年的服务期 我是医院的一个编外护士,当时我们入职的时候签了一个协议,协议上写着五年的服务期,提前辞职一年需要赔偿三万元钱。.后来我们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时候,有一个聘用合同附加条款,叫意愿服务承诺书上写着因个人原因工作未满五年,愿意按照合同到期相差年限赔偿差额,这个有效吗?是说我要陪好多钱吗?
2016-12-06 19:54 ask201……(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6-12-06 20:01
依照合约履行
2 申维丰律师  2016-12-06 20:11
您好,依照合约履行
3 徐卫东律师  2016-12-06 20:19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4 宋超律师  2016-12-06 20:59
您好,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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