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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我家女儿11岁在五德镇小学读六年级,11月28日晚自习后,在校女生宿舍就寝
l我家女儿11岁在五德镇小学读六年级,11月28日晚自习后,在校女生宿舍就寝 l我家女儿11岁在五德镇小学读六年级,11月28日晚自习后,在校女生宿舍就寝,在拉窗帘时,从上床摔倒地上,29日下午才接到电话,我立刻从家中到学校接走女儿,到县中医院照CT,CT结果,脾脏严重破列,左手两处骨折,我是农村人,对法律法规不懂,请问律师,1学校有责任吗,应负那些责任?
2016-12-06 19:36 ask201……(贵州-铜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6-12-06 20:18
学校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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