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结婚六年,有一个儿子十岁,现在因为感情不和,家庭纠纷要离婚 我和老公结婚六年,有一个儿子十岁,现在因为感情不和,家庭纠纷要离婚,我净身出户,他让我给孩子每月拿1000块钱抚养费,但是我没工作,父亲还有病,拿不出来这些钱,合理吗他的要求。
2016-12-05 18:07 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12-05 18:14
你好,抚养费没多也得少拿,是法定义务你必须出,至于多少一般是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12-05 18:33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3 110网律师 2016-12-05 18:09
不合理,
4 110网律师 2016-12-05 18:11
你可以提出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 陈晓云律师 2016-12-05 18:41
不太合理
6 110网律师 2016-12-05 18:43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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