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误伤同学 我是一个13岁男孩子的家长,目前孩子上初中一年级。在上体育课下课的时候,帮老师收拾体育器材的时候,将铅球抛了出去,恰巧砸到了一个同班同学的肩膀后并滑落到臀部,经过当天到县医院检查,均无发现其他异常。出事第二天,我带该孩子到北京的罗有名骨科医院查看(带片子),医生告知目前没事,并开了药。到现在孩子一直上学已有月余,无其他问题。我计划在恰当地时候带该孩子去复查一下。说明。1、在外面的看病及路费花费均为我买单。2、另受伤的孩子父亲是乡村医生,其在家也有用药。请问,在该事件中我们孩子、学校及受伤学生三方的责任划分?
2012-05-07 12:33 qlm123……(河北-保定)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2-05-07 15:51
你好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付主要责任,你作为孩子监护人负担次要责任
2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2-05-07 16:55
你的孩子有责任,学校也有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 李庆律师 电话:13520089695 2012-05-07 21:33
学校有一定责任。
4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2-05-09 00:01
应当由你们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5 胡爱军律师 2012-05-07 12:36
你的孩子有责任,学校也有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6 王红影律师 2012-05-07 14:32
你的孩子负主要责任。
学校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孙新律师 2012-05-07 14:32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