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离婚,一审判决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前夫不同意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我与前夫离婚,一审判决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前夫不同意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过:前夫是孤儿,随他大爷一个户口,
因为动迁,他现在分的69平楼房一套,
其中35平是以前的平房抵得面积,
今天我前夫拿出一份一审判决后,
他大伯生前的一份35平面积赠予给男方。
请问这份赠予是否有法律效益?
动迁房是婚后11年分的,
人口登记表是两个人名字!
这份赠予是一审判决后他大伯立的一份赠予,
有一份手印以及录音!随后他大伯去世!
请问这份赠予是否有法律依据,
能否证明这35平就是我前夫个人所有,谢谢
前夫不同意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过:前夫是孤儿,随他大爷一个户口,
因为动迁,他现在分的69平楼房一套,
其中35平是以前的平房抵得面积,
今天我前夫拿出一份一审判决后,
他大伯生前的一份35平面积赠予给男方。
请问这份赠予是否有法律效益?
动迁房是婚后11年分的,
人口登记表是两个人名字!
这份赠予是一审判决后他大伯立的一份赠予,
有一份手印以及录音!随后他大伯去世!
请问这份赠予是否有法律依据,
能否证明这35平就是我前夫个人所有,谢谢
2016-11-23 15:45 大连市(辽宁-大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6年11月23日 18时22分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2 110网律师 2016-11-23 15:56
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
3 张俊杰律师 2016-11-23 16:15
要看具体赠与内容是否应该认为是赠与你丈夫个人的
4 隋新律师 2016-11-23 17:53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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