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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两笔垫款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请问我的两笔垫款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各位律师好,我于2014、2015年供职某单位,在2014年8月和2015年1月为单位各垫付一笔公款,当时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单位于2015年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认这两笔欠款。我与2016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5月开庭,11月下达仲裁书写明单位垫款不属他们审理范围。请问我这两笔垫款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2016-11-23 15:01 凡心一点99……(北京) 已有 12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6-11-23 15:07
你好,咨询人社局
2 孙新律师  2016-11-23 15:08
从2016年11月重新计算。可来电咨询。
3 韩小庆律师  2016-11-23 15:09
咨询人社局
4 孙新律师  2016-11-23 15:09
询问人社局
5 申维丰律师  2016-11-23 15:10
您好,建议咨询人社局
6 何峤巍律师  2016-11-23 15:19
从2016年11月重新计算 可以法院直接起诉
7 孙新律师  2016-11-23 15:25
你好,需要从2016年11月重新计算。
8 宋超律师  2016-11-23 15:29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 李建成律师  2016-11-23 15:32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  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10 赵江涛律师  2016-11-23 16:03
可咨询人社局
11 孙新律师  2016-11-23 16:34
从垫付之日开始计算
12 潘建强律师  2016-11-23 19:01
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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