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律师:你好!我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去年将一原持有66%国有控股公司(我公司持有66%,另一民营股东持有34%)的40%股份转让给公司民营股东,转让后公司民营股东持有74%,我公司持有26%,转让是通过产权交易所按国有股转让流程走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已于2011年6月完成。公司由国有控股企业转变为私营控股企业。 现因银行贷款到期,因企业性质的变化,相关银行无法给与续贷,已造成贷款逾期未还,现贷款银行主张因公司在股份转让过程中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事先书面通知相关贷款银行,并征得银行同意,股份的转让损害了第三者利益,主张此项股份转让无效。请问律师,银行此项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2012-05-04 15:50 jrD9236()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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