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给我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是按揭买的,每个月的贷款包括首付都是我父亲付的,房子是我的名字,因为我 我父亲给我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是按揭买的,每个月的贷款包括首付都是我父亲付的,房子是我的名字,因为我父亲是离异的,现在有位女士要和他登记,并且想住进这个房子,所以我想问下,他们登记结婚了,这位女士可以争取这个房子么,我怎么维护我自己的利益
2016-11-21 11:09 1871476512(黑龙江-伊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11-21 11:11
你好,婚后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可以取得部分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11-21 11:15
你好,此房属于婚前财产。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你还可以主张得到房屋在婚后开始升值的那一部分的一半。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你还可以主张得到房屋在婚后开始升值的那一部分的一半。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11-21 11:28
你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 110网律师 2016-11-21 11:20
你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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