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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颠倒黑白
法院颠倒黑白 一:  原告钱利明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购买了勐海县勐海县政府后5号地块448.70个平方土地,2009年1月5日取得海国(2009)字第08031号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与3被告是邻居,3被告共同先于原告建盖一栋4层楼的楼房。2010年11月原告建盖房屋,再建盖到4楼时,因房屋空隙不够无法往上建盖,双方发生纠纷,经勐海县国土资源局介入调解,认定3被告共同侵占原告土地1.9个平方。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3被告连带补偿侵占原告土地1.9个平方     二 原告钱利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起交以下证据A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勐海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钱利明享有位于勐海县勐海政府后448.7个平方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房时已办理建房许可证,放线工作是由城建部门做的:A2勐海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5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共同侵占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1.9个平方A3  土地面积示意图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别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各为448.70平米;A4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说明)原件1份,证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预留空隙为15厘米;A5、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纠纷发生后经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调解,建议被告切割超出外墙皮的屋檐。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原告于2007年购买了位于勐海县勐海政府后1-69-7号的448.70平米的土地,并于2009年1月8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2011年4月原告建房建盖到4楼时,因与被告建盖的房屋之间的空隙不够,无法往上盖,经景洪市国土资源规划所测绘后所有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建盖房屋时侵占了原告1.32平方的土地,故被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对被告提出来侵权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四:而到了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名和个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1)海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一审判决收取。 本院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柋爱民    1:中院判决就是说事实不清,我家房子到现在无法上盖难道这不是事实吗?2:证据不足,难道城建局的整改方案不是证据吗?土地局的情况说明不是证据吗?而被告不有任何的不侵权证据。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颠倒黑白的判决。难道这个世界就没有公道吗?就没有正义吗?房子停工了一年多了,该怎么办?请求好心人,帮帮我们。我们一定会重谢。
2012-04-30 19:02 993429……(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2-04-30 19:35
可以申诉,有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2 110网律师  2012-04-30 19:13
如对原判决不服,可以向高法申诉.要求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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