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16年1月在此单位开始上班(2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以前没交过) 本人从16年1月在此单位开始上班(2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以前没交过),8月因怀孕小产请假16天,公司并未对这16天给予任何工资,而且将我9—10月的加班天数扣除,说是用于抵消8月份未达到法定工作日的天数。请问我有权追讨8月份16天的产假工资吗?可以追讨9到10月的加班费用吗?
2016-11-17 10:56 Mei(江苏-无锡)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刘程伟律师 2016-11-17 10:58
你好,可以的
2 戴雅静律师 2016-11-17 14:08
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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