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账务延迟核报问题 我在2002年有一笔账务至今未报(因公制作费,从公司预支了部分款项)由于企业2009年改制,由原有国有变为股份制企业。现检察院要求偿还2002年制作费用,但我当时的制作费目前仅有当时照片,其他合同发票等都是后补,并且上面也没有原有报账程序中相关领导以及经办与财务签字。现在检察院要求我个人偿还当初因公借款。请问根据法律程序当初制作费用目前能不能核报抵消当初个人借款。有当初借款单据并说明借款使用事项。
2012-04-26 11:38 shuang……(安徽-合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4-26 21:53
有单位承担。
2 曾祥锋律师 2012-04-27 12:01
协商处理。
3 孙新律师 2012-04-28 13:16
有单位承担。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4-30 11:39
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