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及夫妻义务问题 民事借贷,借款人和另一被告是夫妻关系,丈夫借的钱,妻子不知情,而且丈夫多年不回家,未履行过夫妻义务,现已离婚,对方起诉到法院,妻子并不知情,由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贷,所以法院缺席判决两人共同偿还,这种情况,妻子有什么办法不与他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吗
2016-11-10 08:43 hb0910(黑龙江-大兴安岭)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11-10 08:46
你好,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拒绝承担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11-10 08:47
你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11-10 09:21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110网律师 2016-11-10 08:56
你好,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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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潘建强律师 2016-11-10 11:48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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