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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0年由于政策的需要,开发水田,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水田承包合同至2000年
在1990年由于政策的需要,开发水田,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水田承包合同至2000年 在1990年由于政策的需要,开发水田,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水田承包合同至2000年,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是时合同未到期,没有给村民分土地,就在1998年给了一年承包费,以后再未给,现在要地要钱合不合理,是否有理由要出
2016-11-04 19:02 ask201……(吉林-长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6-11-04 19:09
这是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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