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借款时间,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以及责任划定? 请问,14年9月份签了一个借条,借款人手写的,只有借款时间,借款金额,以及利息利率,并未填下借款期限。有借款人签字即“借款人***”有担保人签字即“担保人***”。我的问题有这几个: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2)担保人的责任怎么划定?如果债权人找借款人连本带利全部还清,但是借款人故意拖延,担保人也未给予配合,如果把2者起诉至法院,借款人又没有失踪,法院会如何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借款人始终借故拖延,那么担保人必须承担100%责任吗?要赔偿全部吗?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2)担保人的责任怎么划定?如果债权人找借款人连本带利全部还清,但是借款人故意拖延,担保人也未给予配合,如果把2者起诉至法院,借款人又没有失踪,法院会如何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借款人始终借故拖延,那么担保人必须承担100%责任吗?要赔偿全部吗?
2016-11-04 10:48 wd1125……(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年11月04日 11时28分
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
2 张向锋律师 2016-11-04 11:07
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2、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3 110网律师 2016-11-04 11:22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事情,中介债权人是否想您主张过债务,如果主张过从第一次主张开始起算担保期间,建议您携带相关材料预约面谈。
4 姚艳艳律师 2016-11-05 18:50
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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