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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邻居以我侵占其宅基地为借口,在共用胡同上垫土,致使积水难排,给我及家人出行造成妨碍
我的邻居以我侵占其宅基地为借口,在共用胡同上垫土,致使积水难排,给我及家人出行造成妨碍 我的邻居以我侵占其宅基地为借口,在共用胡同上垫土,致使积水难排,给我及家人出行造成妨碍。我为此已起诉至法院。法院将案由定为相邻通行纠份,这样相邻关系是众所周知的,而且原、被告双方都承认是邻居关系。但承办法官仍要求查询双方的宅基证,说宅基证的户主不是当事人,就不能证明是邻居关系。现在宅基证还没下发,即使下发下来当事人也未必是户主,再说宅基证人也未必写明邻居是何人。请问,在当事双方都承认是相邻关系的情况下,还需要再用其他方式证明这种关系吗?承办法官的这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2016-11-02 00:19 ask201……(河南-濮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丁光华律师  2016-11-02 07:27
你好,从证据的角度,应当出示的,可以搜集其他证据
2 单义律师  2016-11-02 14:48
你好,自认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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