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外甥小学六年级,虚岁十四,在教室里因为一件小东西和女同学发生争执 律师您好!我外甥小学六年级,虚岁十四,在教室里因为一件小东西和女同学发生争执,女同学拿书追打我外甥,我外甥把他摔倒在地,致使女同学左胳膊肘脱臼,女孩已经住院,现在已经花了一万多块钱,都是我家拿的钱,目前女孩胳膊肘归位良好,就是手麻,有两个手指头轻微不好使。医生说神经受到了损伤,一周后不见好转需要做手术,假如真要做手术的话,还得需要好几万块钱,这笔费用我家拿不死起呀!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家应该负多大责任?学校承担多大责任?小女孩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学平险,保险公司能给赔偿吗?注:我外甥是个孤儿,他爸妈都去世了,现在监护人是他姥爷,给女孩看病钱都是他姥爷拿的。
2016-10-31 22:08 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10-31 22:15
你好,现提供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判断。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10-31 23:54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11-01 05:1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110网律师 2016-10-31 22:30
你好,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生、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他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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