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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开具的普通、手写、盖章收据复印件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卖方开具的普通、手写、盖章收据复印件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你好!我2016年6月25日向一家国产汽车专卖店订购了一辆1.5T的suv国产车,并交了该店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方给开了收据有盖该专卖店的公章,因为我购车资金短缺需要办理贷款按揭该店经理说两日后和贷款合同一起签名,所以购车合同上我没有签名,为了以防万一我就要求卖方把我所订车辆的动力、车型写在了收据上,我在9月13日去去签约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和交卖方首付时,卖方要求我要不收据和购车合同给回他们,购车合同现场补签卖方现场就收回了收据原件和合同没有给我看,我现在只有订车是的收据复印件,10月30日我去4s点店保养车时才发现车型和订购的一样,但是发动机和导航不一样,我订购的是1.5T涡轮增压发动机,卖方给的车时1.6自然吸气发动机,还有导航也不是原车的,是他们从外面买的水货就给我装上去了,但是后补签的购车合同(我没看过)的合同上是他们自己写的1.6自然吸气和给我的车型一样,但是卖方在我自己没有发现前,没有任何人和我说过此事,我要求卖方更换回我原订车,卖方说他提供车型和合同一致不给更换,请问律师我要走法律程序的话,卖方是否够成欺诈?我收上的复印件收据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2016-10-31 02:36 消费者的权益……(广东-广州)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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