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受不受法律保护 我在2001年到医院的医疗伤害,在2008年才知受伤害,后跟医院谈好。具体如下:协议书(名称)内容:某某某因头部外伤干2000年5月在无锡五院行:颅骨血肿清除术,2001年3月在本院行:颅骨修补术术后发生癫痫,现产生医疗纠纷,某某某认为术前(颅骨修补术)无使用癫痫预防用药,提出赔偿人民币20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双方同意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下边是医院方签字(盖公章)和某某某签名,日期2008年12月8日,
注还有一张是没有协议书名称,内容一样的便条,但也盖公章和某某某签名,日期是2008年12月13日,
可交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律协议书和医院所为的便条,法院不保护,合不合法?
注还有一张是没有协议书名称,内容一样的便条,但也盖公章和某某某签名,日期是2008年12月13日,
可交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律协议书和医院所为的便条,法院不保护,合不合法?
2016-10-28 20:04 970651……(江苏-无锡)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