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中可以制作行政决定书吗 因土地权属争议到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下达《决定书》后(撤销了原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有利)但同时又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又下达了另一份《行政复议建议书》与《决定书》的结果是相反(对申请人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判决撤销具体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断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几种方式处理,如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请问就以上案情1.行政机关的《建议书》合法吗2.行政复议程序中可以制作行政决定书吗3.行政复议书等于司法建议书吗。谢谢
2012-04-17 09:13 126122……(四川)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炳涛律师 电话:18732602265 2012年04月17日 09时28分
应当以《复议决定书》为准。行政复议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时而制作,是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2 110网律师 2012-04-17 10:31
你好,据你所言比较模糊,可以携带决定书面谈,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3 孙新律师 2012-04-17 10:43
以《复议决定书》为准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4-19 14:58
应当以《复议决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