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2005年结婚2015年1月离婚。2007年她父亲给我们买车花了30万 我与前妻2005年结婚2015年1月离婚。2007年她父亲给我们买车花了30万,2011年车卖了卖车款都用于我们生活支出了。办离婚时前妻哭闹说还不还都必须写上这30万,所以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上写了一句:男方归还女方30万元整。今天被前妻因为这一句告到法院了,让我还钱。我着实觉得委屈,离婚时为了孩子房、钱都给她了我都没要。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我不还款会怎么样?因为没钱也不想给觉得不值。
2016-10-26 12:55 ask201……(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顾倩团队律师 电话:18611201551 2016年10月26日 13时07分
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积极应诉,如已经还款或不存在债务,可以主张,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2 李建成律师 2016-10-26 13:03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 申维丰律师 2016-10-26 13:10
您好,要承担连带责任
4 孙新律师 2016-10-26 13:14
您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5 风志律师 2016-10-26 13:23
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的话,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建议协商解决。
6 李同红律师 2016-10-26 14:17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7 宋超律师 2016-10-26 14:55
共同债务: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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