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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前段时间和一个香港人做生意,约定的商品价格是100万
您好,我前段时间和一个香港人做生意,约定的商品价格是100万 您好,我前段时间和一个香港人做生意,约定的商品价格是100万,之前一直在谈价格,10月1日的时候,他邮寄了一份合同给我,同意以100万的价格卖给我,但是,他没打电话和我确认,只是告诉我寄了邮件给我。10月4日,因为有人出价比我高,所以他就卖掉了。合同是在10月6日到的,里面约定了7号之前我要给他答复。10月6号上午,他给我的秘书发了邮件,告诉我们这个货物已经卖掉了。因为这个合同,我少赚了许多钱,因此,我想问下,有没有可能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一定的赔偿
2016-10-25 10:49 姚良丽(浙江-杭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正力律师  2016-10-25 11:24
您好!合同约定是仲裁管辖还是未作约定呢?据您所述,有一定可能来主张一下对方补偿一下您预期可得收益损失。具体请携材料来与律师面议。
2 陈雪彦律师  2016-10-25 13:51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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