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此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某村村委会主任张某,因村里遗留修桥欠款问题,通过县计划局划拨15万元人民币,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信用社取走14万(别一万作为保证金暂押城县农财所),还了张某向别人贷的1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多元。(据张某交代,他还的这十多万贷款是为村里修桥贷的)张某的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如不是,刻如何定性?
2012-04-12 17:06 kaqius……(陕西-榆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叶庚清律师 2012-04-12 17:10
定性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2 孙新律师 2012-04-12 17:17
定性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3 康治斌律师 2012-04-12 18:30
定性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张某还的这十多万贷款是为村里修桥贷的,不构成犯罪。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4-12 21:46
定性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4-14 00:18
和律师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