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这样的制度规定有效吗? 1、于试用期内,如表现尤为突出,由主管呈批,主管经理核准的情况下,公司予以酌情缩短使用期限,而对试用不合格者,公司可适当延长其试用期(延长的总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半年)或予以解除试用处理,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012-04-12 15:18 Ljp201……(广东-广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丘敏律师 电话:18025199038 2012年04月12日 15时50分
对于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而不聘用的人员,无需支付补偿金。
2 陈晓云律师 2012-04-12 15:22
缩短有效,延长的规定无效。
3 孙新律师 2012-04-12 15:53
延长的规定无效
4 杨艳国律师 2012-04-12 17:12
无效,因为与法律规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