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 98年单位在房改时我们居住两套住房建筑面积106㎡按干部分房标准并未超过标准。因我爱人已故,单位未能按政策办事,未给办理1-3-202室产权登记。2007年不知何因,原单位将未能落实房改政策且有争议的1-3-202室并且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抵债给行唐县。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若违法,违反何条法律?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得到本应属于自己的1-3-202室的产权。
谢谢!
谢谢!
2010-02-24 13:33 王力力(河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樊宏律师 2010-02-24 13:42
单位做法不违法。
根据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合同权利是否实现再予行事。
根据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合同权利是否实现再予行事。
2 孙新律师 2010-02-25 09:18
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你对上述房屋的产权。然后再起诉单位侵权,要求撤销抵押或抵押无效,返还上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