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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九月八号进入一家餐厅,当时那餐厅股东之一也是餐厅经理跟我
我是九月八号进入一家餐厅,当时那餐厅股东之一也是餐厅经理跟我 我是九月八号进入一家餐厅,当时那餐厅股东之一也是餐厅经理跟我说以后会签协议书(内容可能是要做多久才可以离职,自动离职是不给工资的等一些不平等协议)现在我还没签。当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餐厅对节假日没加倍工资和补休和用平时加班的时间来抵我休息的时间,同时发现他们餐厅有针对员工,为难员工让员工自离的情况,而且有次厨房开会经理就明说如果我看你不顺会一直针对你,让你自离。上个星期已经有两个人自离了。请问如果他们不想付工资而针对我逼我自离,我申请劳动仲裁那些可以做为证据,上班卡上没有写他们餐厅名字和盖章,我能拍照的就只有他们放员工卡的地方。除了这个还有什么可以做为证据表明我在那餐厅上班??
2016-10-17 22:55 友友(广东-深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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