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几年前去世的 老人有五个子女 一个儿子 四个女儿 其中三 老人几年前去世的 老人有五个子女 一个儿子 四个女儿 其中三女儿零几年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老人在世的时候就已经过世了,三女儿过世之后,三女婿和这个外孙子就再也没有联系了,老人后期生病包括过世,三女婿和外孙子都没有来过) 老人去世前留下遗嘱了 房子留给儿子 其它女儿也都没有异议 当时也就没做公正 现在想过户,三个女儿没有异议很配合,但是这个三女婿不同意,因为三女婿和这个外孙子将近十年和老人断了联系,也没有尽到对老人的抚养义务,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2016-10-16 16:47 Ming(北京-海淀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6-10-16 16:49
按照遗嘱执行即可
2 申维丰律师 2016-10-16 16:50
您好,按照遗嘱执行即可
3 孙新律师 2016-10-16 17:18
您好!协商不成,法院起诉继承。可来电咨询。
4 孙新律师 2016-10-16 17:19
按照遗嘱执行就行
5 孙新律师 2016-10-16 17:20
女婿和外孙没有继承权,按照遗嘱继承即可
6 赵江涛律师 2016-10-16 17:59
可以起诉继承。
7 宋超律师 2016-10-16 20:59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 孙新律师 2016-10-16 21:27
您好,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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