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民事法律咨询
离婚房产纠纷
离婚房产纠纷 我和老公均为再婚。2005年我婚前单位团购住房,我交了2万元定金(可视同部分首付),06年6月(婚后3个月)单位要求交齐房款的40%,还需要交10万元。当时我们根本没有共同财产可以支配,他本人没有也不愿出资交这部分首付,并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此房。我母亲得知后借给我5万元加上我本人婚前资金6万元交上了首付。其他部分都是通过按揭。现尚有7万元贷款未还清,产权证已办好。08年还清了向母亲的借款。此房购买时共花了32万元,现在增值到66万元。现在他提出离婚,并要求我赔偿其33万元,请问这个数字合理吗?
2010-02-22 22:14 李小迪(河北-秦皇岛)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02-22 22:17
从你介绍情况看,可以算作共同财产
2 110网律师  2010-02-22 22:23
不合理,该房屋应该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出资部分可能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隔。
3 孙新律师  2010-02-23 00:22
你好,购房合同及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大,但可主张扣除婚前支付部分。
4 孙新律师  2010-02-23 10:44
要求你赔偿是不合理的;
但你们婚后按揭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有其它问题可联系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