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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期3年,先对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期3年,先对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期3年,先对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三个月押金作为房租使用不予退回,无须承担原合同中的赔偿违约责任。但此补充协议非双方法人签字且无公司盖章,但是签字双方于原合同签字双方一致,现在请问此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可否推翻?
2016-10-12 13:21 糯米粑粑(浙江-杭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6-10-12 18:05
甲乙双方是公司法人么?
2 潘建强律师  2016-10-12 13:31
按合同约定处理的。
3 钱亚芳律师  2016-10-12 13:46
需要将两份合同均当面拿给律师审查,才能分析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4 110网律师  2016-10-12 14:08
签字的双方是什么身份必须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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