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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7月份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全责,经双方维修完好,
我在今年7月份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全责,经双方维修完好, 我在今年7月份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全责,经双方维修完好,对方要求我赔偿维修期代步租车费用没协商好,对方上诉法院要求我支付1:汽车修理后贬值费30000.00元。2,维修期他租车每天400.00共49天计19600元。请问合理吗,法律支持这种要求吗
2016-10-10 22:24 ask201……(重庆)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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