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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一些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一些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上为过失 即 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问 
1既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在主观上应该是故意为之才对啊 
2如果工程队不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且还故意使用垃圾材料建造楼房即主观故意,致使其坍塌是否还属于此罪 
谢谢
2010-02-19 16:58 chen10……(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姚艳艳律师  电话:15800977811  2010年02月20日 21时40分
够成此罪名,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并不是说他们希望或者放任发生某种结果,所以不是故意。
还有疑问可以面谈。
2 张翔律师  2010-02-19 17:42
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具体行为。
3 代雨庭律师  2010-02-19 18:54
仍然属于此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4 李军律师  2010-02-20 10:15
属于此罪。
5 110网律师  2010-02-2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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