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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人于2015年5月14日,银行卡在身,未泄密,短信管家提示后
请问:本人于2015年5月14日,银行卡在身,未泄密,短信管家提示后 请问:本人于2015年5月14日,银行卡在身,未泄密,短信管家提示后,我知被他人分两次盗取约7·5万元,当晚当时打该银的客服电话,但无人接听。马上去公安报案立案。第二天通知银行报案,但银一直都未去公安报案。我要求银行还我存款,但银行一年多了都未还我的存款,一年多来我对存款的去处明查暗访,付出了很多工时,物力财力的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无法取得确切的凭据。现于2016年3月28日,将该银行告上了法院。开庭审理前,被人盗走的存款去处被我查获,托人去浙江窃贼处蹲守,并将此人的信息帐户提供公安,经核实后,于2016年4月29日公安查封了此人的帐户36万,然后,我通知要求银行去法院起诉追究此人的责任。但银行拒绝起诉此人,并于2016年6月15日,背着我,他们邀请法院的法官和派出所的所长,共同去浙江温州将此人的帐户解封,拿回了被盗的款项,(当时此人自已未露面·委托他人接侍他们,此人现在宵遥法外)至2016年8月25日,灵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9月21日判决书结果:原告秦朝晖无过错,被告灵川信用社归还原告的存款,并支付同年同期存款的活期利息。被告支付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原告原来的诉讼请求就是如此。但是开审前,按法律关系,原告配合公安查获了被告银行的被盗之款,有功有劳。而银行无功无劳,而且他们窃取了胜利果实,是直接的受益人。于是,原告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银行给予原告追踪破案费用的补尝,和本金利息按违约高息计算。庭审判决中,法院不支持我的请求,理由是:我无法提供开消的票据。利息只能按同期活期支付,存款约定原本有息,这些都是我原来存款应该所得。现本人请求援助。电话:13299637799,联系人:秦朝晖
2016-09-27 23:19 ask201……(广西-桂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庆标律师  2016-09-28 07:36
法院的判决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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