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转让合同中第12条关于合同生效的约定 已与上家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已付10万购房款,现物业因有违章建筑不予受理,所以无法提交到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准予交换通知书》在合同中已约定上家负责拆除违章,目前上家因种种原因无法拆除违章,现下家要求撤销合同并适当赔偿,上家坚称没有违约,仅同意支付相应利息,并依据合同第12条认为合同未生效,该合同为交易中心标准的使用权房转让合同,第12条为“本合同自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出具《准予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希望对上海使用权房交易熟悉的律师帮助解答一下:合同是否已生效?下家能否起诉?如果第12条成立,哪下家岂不是没有任何保障了?
2016-09-27 20:24 xhcwl(上海)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王景林律师 电话:13042158889 2016-09-27 20:28
按你描述,合同未生效。
2 110网律师 2016-09-27 20:30
你好,即使合同没有生效依旧可以依照缔约过失来主张赔偿责任要求双倍返还或支付实际损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