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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所欠债务,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赌债、部分炒股亏损)
夫妻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所欠债务,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赌债、部分炒股亏损) 夫妻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所欠债务,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赌债、部分炒股亏损),他本人主观同意离婚并个人偿还债务(但偿还能力有限),法律上可以算作他个人债务吗?如果债权人上门讨债,可以通过离婚来保护妻子财产吗?
2016-09-26 10:59 ask201……(四川-成都)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6-09-26 11:35
您好,对于债权人而言,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110网律师  2016-09-26 11:04
可以算作的个人债务
3 110网律师  2016-09-26 11:05
你好,可以算作。
4 孙新律师  2016-09-26 11:09
赌债不属于合法的债权,所以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针对其他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 110网律师  2016-09-26 11:07
您好,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都需举证证明。离婚并不能有效保护妻子的财产。
6 孙新律师  2016-09-26 11:14
你好,可以算作
7 张月红律师  2016-09-26 11:43
是男方的个人债务。
8 110网律师  2016-09-27 11:54
赌债不属于合法的债权,所以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你描述中其他的可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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