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年私房改造时属于非法改造的遗留问题 外公解放前购置一座房产院落,娶了两房太太,育有子女7人(其中大夫人抱养一子,二夫人育有6位子女),42年他去世,房产留给这九人,但一直未办产权过户登记。解放后子女将部分房屋出租,58年当地房管部门以该院产权人仍为外公,出租面积超过100平米(当时计算的出租面积为138平米,我们也有疑议,另当别论)的房改起点,没收了大部分房产。对此,我们有异议,我们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还认定了外公在42年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就已经丧失,不具备产权人的资格。因此58年房改时该院的产权人应该是九位第一继承人,即应当按9户计算。虽然当时由于战乱及忙于工作生计而未办产权过户登记,但法律已经确认了外公的遗产已经分属九个法定继承人,该房产应该分为九户,而不再属于当地房管部门认定的外公所有。房屋出租的面积应当分属九户所有。当地房管部门答复说档案中未见有分户登记,而实际是当时已经按两位夫人各自为家携子女分户居住了,有派出所户口簿为证。请问我们的论点成立吗?现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中。
2016-09-25 12:12 吕健军(福建-福州)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